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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5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花园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5.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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