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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郡**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春园路科技馆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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