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325196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房县**小学**,户籍地房县**镇**街**号,现住房县**镇**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轿车由房县军店镇往房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华盐大酒店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9.8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属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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