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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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