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烟草公司湄潭县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宿舍**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与同事张某某下乡检查工作后在湄潭县天城镇烟叶站职工食堂吃饭,因身体疲惫,王某某拿出药酒与张某某一起饮用。后张某某接到妻子曾某某电话称孙子生病,要张某某回去照顾。王某某得知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送张某某回湄潭县城。当晚21时05分,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江街道水文街与湄江步道路口1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带王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样中含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45mg/100ml。
2020年5月27日,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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