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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4月5日0时13分许,驾驶粤LU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凤塘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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