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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深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福永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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