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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社区**路**号,工作单位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X2****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光明区东长路路段时,被光明交警大队设卡查某某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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