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X2****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光明区东长路路段时,被光明交警大队设卡查某某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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