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8********,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5时59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P****小型轿车,行驶至矾山镇古镇路,因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7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挪车行为,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