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公司**,户籍所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姐夫郭某某**农家聚餐,期间王某某喝了青岛啤酒。20时40分许,王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0****黄色思域牌小轿车(原车颜色为灰色)离开**农家停车场,途径滨海路、琼山大道,21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迈雅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张某某驾驶的琼A8****白色轿车。执勤交警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7mg/100ml。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事故损失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4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