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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墟**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澄迈县**镇**墟**村工地和工友吃饭喝酒,酒后王某某驾驶豫AT****号小型轿车从长安墟往金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加油站十字路口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了血样并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保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酒精呼吹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财物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李云林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1年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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