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豫P7****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澄迈县老城镇技师学院路段处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王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查询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咸青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 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