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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6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2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山***号*幢。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越东路三江大桥北坡时,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交警大队巡逻人员发现。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已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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