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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鲁迅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当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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