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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6日2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3****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翁垟街道万翁线沙角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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