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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路**社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晚上21时0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C*****的白色大众轿车行驶至凌波桥北段孙辛辅路与延光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91mg/100ml,随后其被带到202医院抽血检测,送检的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8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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