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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2********,汉族,中专毕业,新乡县经济开发区**村**专营店经理,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镇**社区**小区**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0由新乡市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9时40分许,在新乡市黄河大道金水桥西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G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韩某某、任某某撞倒,造成韩某某、任某某受伤,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1月0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王某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在领取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依法向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起复核,2020年02月03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复核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理的王某某与韩某某、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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