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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小区,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3时29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孟津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委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2019年9月26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4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 鉴定意见: 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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