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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22时11分,王某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蓝色小型汽车,车牌照为豫B*****沿兰考县产业区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产业区中州路与惠民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2.7mg/100ml。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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