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井陉矿区,住井陉县**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08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牌号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44mg/100ml。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交管部门教育管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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