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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19分,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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