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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山海关区古城通天沟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违法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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