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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山尹村镇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水北调桥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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