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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裕华区槐安路东二环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量值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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