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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28198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号,河北省宁晋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4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槐安路东二环西侧 “四不摆”饭店驶出停车场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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