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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5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槐安路与西二环东北处辅道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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