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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3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从石家庄市新华区上河原著小区出发,沿赵陵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二街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8mg/100ml,随即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2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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