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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45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农机街口附近设卡盘查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9mg/100ml,随即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38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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