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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景源街与古城西路南行20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1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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