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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2019年12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大经街喜临门火锅饭店吃饭饮酒后,找代驾驾驶其冀A*****微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二街小区西北门,后代驾离开,王某某醉酒驾驶冀A*****微型轿车沿赵陵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1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距离较短,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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