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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单位:石家庄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景源街与西二环辅路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静脉血检测数值为:128.8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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