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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处**路**街**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现暂住无极县**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C*****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齐洽村路段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5.48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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