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大街****小区**号楼**3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日23时53分,王某某驾驶冀GX****小型汽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林园路200米处,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扣,经现场提取血样,并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1.14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