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8****号的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从张家口市桥西区朝阳西苑小区出发,途径西坝岗路、西苑路、工业街,沿工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北路工业东街红旗楼消防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医务人员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98ml/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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