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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张家口桥西**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工地宿舍饮酒后,驾驶其妻子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GW****的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从高家营出发,途径孤石、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于7月25日凌晨0时左右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鱼儿山后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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