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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秋菊,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NZ****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阳县南湖街道沈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临安路交叉路口以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抽血备检。2019年12月1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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