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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预备党员,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苏ET****小型轿车,行驶至在沭阳县沂涛镇大王庄养鸡场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 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驾驶证,车辆有保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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