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扬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金**园**幢**4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K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明月湖路与国展路交叉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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