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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城关镇希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0米处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进行血样提取后,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399号)证实,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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