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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武邑县**镇**村其舅家中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行驶至**村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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