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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村4区8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路北城墙处,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16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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