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镇**村4区8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路北城墙处,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16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