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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武威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5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长城镇**十字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车头朝北停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甘H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 93mg/l00ml。2020年12月17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车辆维修费1780元,取得了张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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