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甘肃省**监狱民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5****号“雪佛兰”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杏林路红星时代广场西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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