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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H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由南向北右转弯行驶至杨府巷西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 3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8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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