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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0时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轿车沿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武威第八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2019年11月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5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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