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0时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轿车沿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武威第八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2019年11月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5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