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H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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