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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组3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杏林路汉明国际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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