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4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2****小型轿车,从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江畔人家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9.9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毕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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