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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自由职业,户籍地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幢**单元**室,暂住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95****的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秀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血样流转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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