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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景泰**肉羊养殖合作社社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路南段“宏泰祥和湾”小区对面租住的平房后门出发,行驶至租住平房前门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3.9mg/100ml。2020年4月26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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