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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一条山镇广场口“天麒源宾馆”门口出发,途经广场北路行至条农桥洞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含量经现场呼气检测为81.1MG/100ML、经血样鉴定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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