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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路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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